一、起草背景
2017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要求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像保護大熊貓一樣保護耕地,著力加強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2018年1月,為貫徹落實中發〔2017〕4號精神,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2018年7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江蘇省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蘇政辦發〔2018〕51號)。2018年12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區政府和江北新區管委會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8〕93號),明確要求各區制定對下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考核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督促各街道扎實落實各項舉措,切實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為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發揮新的更大作用。
二、起草過程
在認真研究相關政策法規的基礎上,我局依據市政府考核辦法和2014年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的《棲霞區耕地保護考核暫行辦法》(寧棲政字〔2014〕3號),并于12月5日函請經開區、大學城、區相關部門和各街道閱提意見和建議。區政府組織召開了經開區、大學城、區相關部門和各街道參加的專題會,對《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了研究,最終確定相關考核內容。
三、起草主要依據
1.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 號);
2. 《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蘇發〔2017〕15 號);
3.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寧委發〔2018〕27 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 號);
5.《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51 號);
6.《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區政府和江北新區管委會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8〕93 號);
7.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大學城管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棲霞區土地管控工作的意見》(寧棲政字〔2014〕134號)。
四、主要內容
《考核辦法》主要包括年度考評(自查、區政府考核)、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獎懲等共17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了考核實施主體、考核對象、實施主體等內容。
各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街道辦事處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區政府對各街道耕地保護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區政府組織成立由區規劃資源、農業農村、統計、城管、水務、財政、審計等部門參加的考核小組。區規劃資源分局具體負責檢查考核等日常工作事務(見第二條、第四條)。
(二)明確了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組織方式、時點、依據、指標。
根據年度考評工作要求和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年度考核評分表,各街道辦事處每年組織自查,區考核小組根據各街道辦事處自查報告開展年度考核(見第十二條)。
根據市政府考核辦法中對各區的考核時點,確定我區考核時點:從 2016 年起,每 5 年為一個規劃期。街道自查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個季度開展1次,區政府考核在下一年度的第二個季度末月開展1次;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1次(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
依據市政府考核提出的考核依據和考核指標,確定我區的檢查考核指標和考核依據(見第六條、第七條)。
(三)明確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主要內容。
根據上級考核內容,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對2014年我區的《耕地保護考核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按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衛片遙感與執法巡查、涉及耕地保護的信訪事項辦結(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四)明確了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方法。
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檢查考核基本內容由考核小組依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相關評價內容、年度開展工作情況等制定,并適時調整完善(見第九條)。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地理國情監測等綜合監管平臺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絡等,采用抽樣調查和航天航空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及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見第八條)。
(五)明確了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獎懲機制。
強調了市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街道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等方面時予以傾斜(見第十三條)。
同時將考核結果作為主要負責同志工作業績考核、相關考核評價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六)補充完善了《棲霞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年度考核評分表》。
在原有考核內容里,新增了耕地質量保護措施(含高標農田建設、耕地質量建設)相關內容,調整了各項評分分值(見考核辦法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