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重大執法決定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權力類型 | 行政執法主體 |
| 1 | 對統計調查對象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2 | 對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3 | 對政府統計調查對象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4 | 對政府統計調查對象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5 | 對統計調查對象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6 | 對統計調查對象遲報統計資料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二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7 | 對作為統計調查對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二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8 | 對企業組織或者個體經營戶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 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 企業事業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9 | 對企業組織或者個體經營戶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 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 企業事業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10 | 對企業組織或者個體經營戶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 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 企業事業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11 | 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戶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12 | 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戶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13 | 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戶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14 | 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戶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四)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15 | 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戶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五)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16 | 對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遲報、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08號) 第三十九條 污染源普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通報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遲報、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污染源普查數據的; 單位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17 | 對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推諉、拒絕或者阻撓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08號) 第三十九條 污染源普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通報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推諉、拒絕或者阻撓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單位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18 | 對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08號) 第三十九條 污染源普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通報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的。 單位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19 | 對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責令停止調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的;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情節嚴重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開展民間統計調查活動時,應當向調查對象表明身份,告知調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不得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不得欺騙、蒙蔽調查對象。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對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信息和數據應當予以保密,未經調查對象同意,不得對外提供、泄露。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20 | 對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責令停止調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的;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情節嚴重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開展民間統計調查活動時,應當向調查對象表明身份,告知調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不得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不得欺騙、蒙蔽調查對象。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對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信息和數據應當予以保密,未經調查對象同意,不得對外提供、泄露。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21 | 對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欺騙、蒙蔽調查對象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責令停止調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欺騙、蒙蔽調查對象的;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情節嚴重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開展民間統計調查活動時,應當向調查對象表明身份,告知調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不得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不得欺騙、蒙蔽調查對象。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對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信息和數據應當予以保密,未經調查對象同意,不得對外提供、泄露。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22 | 對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未經調查對象同意,對外提供、泄露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信息和數據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責令停止調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調查對象同意,對外提供、泄露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信息和數據的。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情節嚴重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開展民間統計調查活動時,應當向調查對象表明身份,告知調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不得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不得欺騙、蒙蔽調查對象。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對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信息和數據應當予以保密,未經調查對象同意,不得對外提供、泄露。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23 | 對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發布偽造、篡改的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發布時不按照要求說明相關內容,或者不注明資料來源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責令停止發布、公開更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發布偽造、篡改的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發布時不按照要求說明相關內容,或者不注明資料來源的; (二)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組織對外發布信息引用民間統計調查資料未注明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名稱,或者偽造、篡改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發布民間統計調查資料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偽造、篡改,同時應當說明調查目的以及主要統計指標含義、調查范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調查樣本量等內容;引用其他組織、個人或者機構資料的,應當注明資料來源。 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組織對外發布信息引用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的,應當準確引用,并注明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名稱,不得偽造、篡改民間統計調查資料。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24 | 對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組織對外發布信息引用民間統計調查資料未注明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名稱,或者偽造、篡改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責令停止發布、公開更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發布偽造、篡改的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發布時不按照要求說明相關內容,或者不注明資料來源的; (二)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組織對外發布信息引用民間統計調查資料未注明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名稱,或者偽造、篡改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發布民間統計調查資料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偽造、篡改,同時應當說明調查目的以及主要統計指標含義、調查范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調查樣本量等內容;引用其他組織、個人或者機構資料的,應當注明資料來源。 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組織對外發布信息引用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的,應當準確引用,并注明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名稱,不得偽造、篡改民間統計調查資料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25 | 對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處罰 | 【規章】《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統計局令第11號)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發生前款違法行為的,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發生前款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還可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提請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 行政處罰 | 棲霞區統計局 |
| 26 | 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 行政強制 | 棲霞區統計局 |
| 備注:填寫說明:各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市級部門和本系統確定的法制審核范圍,編制本機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四類執法行為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