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證公開信息的真實、準確、嚴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現象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規定》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遵循“誰簽發、誰把關,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三級審查”,即:一是信息制作人員進行初步審查,信息制作完成時初步明確該信息的性質,屬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關的依據;二是分管領導審查;三是簽發領導審批并明確信息發布人。信息發布人按審批后的指定內容公開。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四條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明確是否可以公開時,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五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六條 上網信息實行登記存檔制度,登記存檔內容應包括信息發布日期、信息名稱、信息編號、發布人,以及制作、審核、批準人員簽字等。
第七條 對發布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嚴重后果或安全隱患的,按照《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