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033899/2025-73145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 組配分類: | 公示公告 | 體裁分類: | 公告 |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10-28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關于公布南京市棲霞區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檢查主體(第二批)的公告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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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全市公安機關機構編制管理改革,根據相關規定對棲霞區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檢查主體進行動態調整,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棲霞區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檢查主體(第二批)公布如下:
一、行政執法主體(3個)
(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3個)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新港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隊
二、行政檢查主體(3個)
(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3個)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新港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隊
三、有關事項
1、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經批準行使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2、具有行政檢查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經批準行使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關聯檢查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
3、嚴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和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機構以及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
4、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檢查主體實行動態管理,因機構改革、職能變更或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等情況導致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檢查主體發生變化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區司法局審核。
南京市棲霞區司法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