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推進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促進依法行政,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開范圍公開政府信息或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時更新已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或者對應當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或者虛假公開的;
(八)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九)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實施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改正;
(三)通報批評;
(四)行政處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責任追究方式們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條行政機關違反信息公開規定,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根據職責和權限,按照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誡勉談話;
(二)情節較重的,責令改正,必要時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有關責任人員包括:
(一)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負責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員;
(二)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三)在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或者參與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問題發生后,主動配合調查處理的;
(二)及時改正錯誤的;
(三)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避免社會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處理,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一年內出現兩次或者兩次以上應于追究責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充分聽取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有關責任人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在申請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