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738882900/2017-00132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農業農村局 | 生成日期: | 2017-10-24 |
| 生效日期: | 2017-10-24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棲霞區農業局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 ||
| 文 號: | 寧棲農字〔2017〕138號 | 關 鍵 詞: | 工作細則 |
| 內容概覽: | 棲霞區農業局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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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
1.目的:深入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大地產農產品質量依法監管力度,規范農產品生產行為,保障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組織開展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2.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
3.主體:南京市棲霞區農業局。
4.對象: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5.抽查內容: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6.抽查規則: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人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抽樣人員應當準確、客觀、完整地填寫抽樣單。抽樣單應當加蓋抽樣單位印章,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被抽查人為單位的,應當加蓋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員簽字或捺印。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抽樣單位、被抽查人、檢測單位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取的樣品應當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確認后現場封樣。被抽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和處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填寫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文書,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情況,對被抽查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
7.抽查比例:10%左右。
8.抽查頻次:種植業6次/年,畜牧、水產4次/年。
9.抽查方式:現場檢查。
10.聯合抽查:按照《南京市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聯合執法工作方案》(寧農法﹝寧農法﹞15號)執行。
11.工作要求:高度重視農產品監督抽檢工作,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對不合格樣堅決依法嚴懲。
12.信息公開:檢測結果由區農業局以通報形式向各街道及相關單位定期通報,檢測結果未經區農業局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公布或透露。
13.結果運用:對監督抽檢中不合格樣品,要認真落實“檢打聯動”機制,規范執法程序,加大執法力度,及時查處不合格產品及生產經營主體;對有關生產經營主體要及時依法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上報。
14.責任追究:對監督檢查人員未履行監管義務或者監管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檢查
1.抽查目的:加強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標識管理,規范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銷售行為,引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和消費,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2.抽查依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3.主體:南京市棲霞區農業局。
4.抽查對象:轄區內生產經營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單位、個人。
5.抽查內容: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6.抽查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檢查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7.抽查比例:100%。
8.抽查頻次: 2次/年。
9.抽查方式: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10.聯合抽查:無。
11.工作要求:檢查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執法留痕。
12.信息公開:除保密事項,可通過媒體、網絡、公示、告知等形式,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13.結果運用:監督抽檢結果作為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對違法性質嚴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依據之一。
14.責任追究:對監督檢查人員未履行監管義務或者監管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三、畜禽養殖場養殖檔案抽查
1.抽查目的:促進畜禽生產公平競爭,維護畜禽生產正常秩序,加強對畜禽生產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規范畜牧系統日常監管行為,提高事中事后監管的效率和執行力。
2.抽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一條。
3.主體:南京市棲霞區農業局。
4.抽查對象:畜禽養殖場。
5.抽查內容:養殖檔案是否建立、內容是否完整、保存是否規范。
6.抽查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檢查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7.抽查比例:100%。
8.抽查頻次:3—4次/年。
9.抽查方式:現場檢查。
10.聯合抽查:按照《南京市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聯合執法工作方案》(寧農法﹝寧農法﹞15號)執行。
11.工作要求:檢查人員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嚴格執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從嚴從快處理,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確保畜牧生產領域違法問題整治到位、處罰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責任追究到位。
12.信息公開:除保密事項,可通過媒體、網絡、公示、告知等形式,將隨機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13.結果運用:監督抽檢結果作為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對違法性質嚴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依據之一。
14.責任追究:對監督檢查人員未履行監管義務或者監管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四、種子監督檢查抽檢
1.抽查目的:深入推進依法治種,堅持“屬地管理、檢打聯動、部門協同、標本兼治”原則,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經營、制假售假、套牌侵權、未審先推、應當登記未登記、應當備案未備案等違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現代種業健康發展,保障農業生產安全。
2.抽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七條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章。
3.主體:南京市棲霞區農業局。
4.抽查對象:種子企業和種子經營門店。
5.抽查內容:種子標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種子質量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6.抽查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檢查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7.抽查比例:種子企業100%、種子經營門店10%。
8.抽查頻次:2次/年。
9.抽查方式:現場檢查。
10.聯合抽查:無。
11.工作要求:參與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嚴守工作紀律。
12.信息公開:除保密事項,可通過媒體、網絡、公示、告知等形式,將隨機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13.結果運用:監督抽檢結果作為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對違法性質嚴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依據之一。
14.責任追究:對監督檢查人員未履行監管義務或者監管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五-六、農藥、肥料監督檢查抽檢
1.抽查的目的:為了科學有效的農資監管,體現陽光執法,突出監管機制創新,對市內的農資經營店經營的農藥、肥料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抽檢。
2.抽查依據:《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和《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3.主體:南京市棲霞區農業局。
4.抽查對象:農藥、肥料生產企業,農藥和肥料經營店。
5.抽查內容:農藥標簽、登記號、有效成分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肥料標簽、登記證、有效成分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6.抽查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檢查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7.抽查比例:生產企業100%,農資店15%。
8.抽查頻次:2次/年。
9.抽查方式:現場檢查。
10.聯合抽查:無。
11.工作要求:增強責任意識,嚴格按照隨機抽查的要求,認真做好隨機抽查工作,嚴格執行全過程記錄制度,做到監管軌跡清晰,監管記錄完善,要加大宣傳力度,爭取監管對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營造推廣隨機抽查的良好氛圍。
12.信息公開:除保密事項,可通過媒體、網絡、公示、告知等形式,將隨機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13.結果運用:監督抽檢結果作為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對違法性質嚴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依據之一。
14.責任追究:對監督檢查人員未履行監管義務或者監管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監督檢查
1.抽查目的:規范執法程序,加強執法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強化執法制約,提高執法效率,凈化執法環境;明晰執法內容,做好執法服務,提升執法效率,依法有序推進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監管。
2.抽查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3.主體:南京市棲霞區農業局。
4.抽查對象: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
5.內容:原輔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原輔料及產品進出庫管理、產品銷售是否依法。飼料標簽、生產許可證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6.抽查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檢查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7.抽查比例:100%。
8.抽查頻次:4次/年。
9.抽查方式:現場檢查。
10.聯合抽查:無。
11.工作要求:增強責任意識,嚴格按照隨機抽查的要求,認真做好隨機抽查工作,嚴格執行全過程記錄制度,做到監管軌跡清晰,監管記錄完善,要加大宣傳力度,爭取監管對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營造推廣隨機抽查的良好氛圍。
12.信息公開:除保密事項,可通過媒體、網絡、公示、告知等形式,將隨機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13.結果運用:監督抽檢結果作為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對違法性質嚴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依據之一。
14.責任追究:對監督檢查人員未履行監管義務或者監管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八、獸藥監督檢查抽檢
1.目的:規范執法程序,加強執法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強化執法制約,提高執法效率,凈化執法環境;明晰執法內容,做好執法服務,提升執法效率,依法有序推進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監管。
2.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3.主體:南京市棲霞區農業局。
4.對象:獸藥生產企業。
5.內容:企業是否按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范圍進行生產,是否遵守獸藥GMP的相關規定;經營獸藥范圍、資質、產品標簽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6.抽查規則:結合工作實際,隨機選擇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對象。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檢查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7.抽查比例:100%。
8.抽查頻次:4次/年。
9.抽查方式:現場檢查。
10.聯合抽查:無。
11.工作要求:增強責任意識,嚴格按照隨機抽查的要求,認真做好隨機抽查工作,嚴格執行全過程記錄制度,做到監管軌跡清晰,監管記錄完善,要加大宣傳力度,爭取監管對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營造推廣隨機抽查的良好氛圍。
12.信息公開:除保密事項,可通過媒體、網絡、公示、告知等形式,將隨機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13.結果運用:監督抽檢結果作為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對違法性質嚴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依據之一。
14.責任追究:對監督檢查人員未履行監管義務或者監管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九、動物診療檢查
1.目的:規范執法程序,加強執法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強化執法制約,提高執法效率,凈化執法環境;明晰執法內容,做好執法服務,提升執法效率,依法有序推進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監管。
2.依據:《動物防疫法》《動物診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3.主體:南京市棲霞區農業局。
4.對象:動物診療企業。
5.內容:動物診療資質、活動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6.抽查規則:結合工作實際,隨機選擇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對象。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檢查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7.抽查比例:50%。
8.抽查頻次:3—4次/年。
9.抽查方式:現場檢查。
10.聯合抽查:無。
11.工作要求:增強責任意識,嚴格按照隨機抽查的要求,認真做好隨機抽查工作,嚴格執行全過程記錄制度,做到監管軌跡清晰,監管記錄完善,要加大宣傳力度,爭取監管對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營造推廣隨機抽查的良好氛圍。
12.信息公開:除保密事項,可通過媒體、網絡、公示、告知等形式,將隨機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13.結果運用:監督抽檢結果作為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對違法性質嚴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依據之一。
14.責任追究:對監督檢查人員未履行監管義務或者監管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十、定點屠宰場檢查
1.目的:規范執法程序,加強執法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強化執法制約,提高執法效率,凈化執法環境;明晰執法內容,做好執法服務,提升執法效率,依法有序推進定點屠宰企業監管。
2.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3.主體:南京市棲霞區農業局。
4.對象:生豬定點屠宰企業。
5.內容:生豬屠宰許可資質、活動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6.抽查規則:結合工作實際,隨機選擇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對象。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檢查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7.抽查比例:100%。
8.抽查頻次:2次/年。
9.抽查方式:現場檢查。
10.聯合抽查:按照《南京市地產農產品質量安全聯合執法工作方案》(寧農法﹝寧農法﹞15號)執行。
11.工作要求:增強責任意識,嚴格按照隨機抽查的要求,認真做好隨機抽查工作,嚴格執行全過程記錄制度,做到監管軌跡清晰,監管記錄完善,要加大宣傳力度,爭取監管對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營造推廣隨機抽查的良好氛圍。
12.信息公開:除保密事項,可通過媒體、網絡、公示、告知等形式,將隨機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13.結果運用:監督抽檢結果作為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對違法性質嚴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依據之一。
14.責任追究:對監督檢查人員未履行監管義務或者監管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危害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