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南京市委辦公廳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委辦〔2015〕77號)和《中共棲霞區委 棲霞區人民政府關于棲霞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棲委字〔2016〕3號),設立區民政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承擔全區社會民政事務管理的責任。中共棲霞區委民政局工作委員會為區委派出機構,與區民政局合署辦公。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增加基金會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與管理職責。
(二)劃出的職責
1、將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職責,劃入區殘疾人聯合會;
2、將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職責,劃入區住房和建設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養老服務業發展職責;
2、加強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建立慈善監管體系職責;
3、加強統籌城鄉社會救助、牽頭協調社會救助“救急難”工作職責;
4、加強社會組織能力培養,提升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水平;
5、加強服務型街道建設職責;
6、加強軍民融合式發展職責;
7、加強未成年人保護職責;
8、加強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職責;
9、積極推進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改進工作方式,優化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民政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區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積極推進本部門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二)組織區救災工作,調查、核實和報告災情;組織災民的搶救安置,指導、協調災后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互助互濟工作;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承擔國內外對區級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指導義診、義賣、義演等活動。
(三)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協調指導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生活無著落人員的救助工作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組織指導對外地的社會捐贈等對口支援工作;協調、管理社會慈善工作,建立健全慈善監管體系職責,推動慈善事業發展。
(四)組織、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全區城鄉社會生活困難人員的“救急難”工作;負責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全區“雙擁”工作,研究制訂全區“雙擁”工作規劃和計劃,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溝通軍政聯系,協調軍地軍民關系,推進軍民融合式發展;總結推廣“雙擁”工作先進經驗,表彰先進典型;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實施;承擔革命傷殘人員傷殘等級審核報批;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籌集和發放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培訓和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事務的落實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推動軍休服務社會化。
(七)負責六十年代精簡下放老職工、國民黨特赦人員、中共地下老黨員、民政代管的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八)組織實施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法規、規章;負責擬訂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與社區建設的意見、建議和發展規劃;宣傳貫徹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和諧社區建設;指導開展社區建設示范單位創建活動;指導城鄉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社區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城、鄉基層政權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培訓社區工作者,指導各類社區服務機構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研究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訂本區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民辦養老機構扶持政策標準、社區養老和居家養老服務辦法、社會福利企業扶持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區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機構資助及補貼評審報批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指導城市“三無”人員及五保戶供養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宏觀管理和國家對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的貫徹實施;推進有勞動能力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負責本區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區社會團體及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社會團體及基金會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及基金會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及基金會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十二)負責區權限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查處本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十三)研究并提出區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修訂建議;負責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的設置、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和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本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調查和調處本區行政區域界線爭議,向區政府提出仲裁建議;負責區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工作;規范地名標志的設置與管理,推廣地名標牌國家標準;調查、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提供地名信息。
(十四)負責區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承辦本區公民的婚姻管理。
(十五)負責區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
(十六)牽頭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及流浪乞討人員管理工作。
(十七)研究提出區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區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辦區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負責與區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系、協調工作。
(十八)負責民政事業計劃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直屬單位審計工作,指導全區民政系統的內審工作。
(十九)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宣傳、統戰、紀檢監察、群團等工作。
(二十)負責本系統民政輿情和信訪工作;協調處理有關民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全區民政系統信訪維穩工作。
(二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