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033688/2017-00042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 組配分類: | 公益救助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7-08-10 |
| 生效日期: | 2017-08-10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醫療救助辦法(大病救助)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醫療救助 | |
| 內容概覽: | 南京市醫療救助辦法(大病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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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對象:(一)低保家庭成員;(二)特困供養人員;(三)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本市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四)由民政部門發放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以下稱“60年代老職工”);(五)本市重點優撫對象;(六)本市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兒;(七)市、區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八)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救助范圍:(一)住院和門診大病補助。門診大病種類與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新農合政策規定的病種相對應。(二)門診補助。補助范圍為參加居民醫保或新農合的低保人員、特困供養人員、60年代老職工、孤兒和邊緣困難人員。
救助標準:(一)低保人員、特困供養人員、60年代老職工、孤兒、邊緣困難人員和特困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政策范圍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其他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按85%的比例給予救助。(二)參加居民醫保或新農合的低保人員、特困供養人員、60年代老職工、孤兒和邊緣困難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政策范圍的門診醫療費用,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按85%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累計不超過2000元。(三)因病致貧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政策范圍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其他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其個人負擔部分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累計不超過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