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033901/2017-00004 |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 |
| 組配分類: | 解讀材料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17-01-11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棲霞區教育局信息公開工作解讀澄清制度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棲霞區教育局信息公開工作解讀澄清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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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實做好我局信息公開澄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信息公開解讀澄清范圍,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局辦公室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全局的信息公開澄清工作,并對涉及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進行確認,難以確認的,報局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分管領導確認。
第四條 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開澄清機制,及時發現涉及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通過來人、來電、網絡等多種渠道,接受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進一步拓寬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五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外,以本部門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制定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預案。發現涉及本局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未及時澄清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對傳播和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