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033899/2025-07370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組配分類: | 解讀材料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關于《南京市棲霞區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的制定說明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解讀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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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2024年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工作要點》、《關于做好2024年全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載有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貨物裝載源頭治理機制,切實提高公路本質安全水平,為我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安全可靠的道路通行環境,結合我區實際,區交通局牽頭編制了《南京市棲霞區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編制情況匯報如下:
一、編制背景
貨車超限超載不僅對公路造成損害、易引發交通安全事故,還造成貨運行業低價惡性競爭,干擾運輸行業健康發展。2019年,省、市安委會專門印發《從嚴開展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將其納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內容。2022年,省人大、省政府新修訂《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辦法》,2024年,省人大、省政府新修訂《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進一步提出構建以源頭防控、路面管控、科技監管、信用監管等為一體的全鏈條綜合治理體系。2023年7月,南京市政府制定印發《南京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辦法》,進一步細化治超舉措。
2024年5月,市治超辦印發《關于做好2024年全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載有關工作的通知》(寧治超辦通〔2024〕6號),明確各區按照省、市《辦法》有關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在2024年9月底前出臺本轄區貨物裝載源頭治超管理辦法。區交通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深入開展調研、廣泛征集意見、反復修改完善,最終形成《南京市棲霞區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二、編制過程
《辦法》編制工作歷經三個階段:
一是研究討論階段。2024年5月,區交通局組織召開專題研討會,局法規科、執法大隊相關人員參會,并邀請法律顧問全程參加,對我區貨物裝載源頭以及治理貨車超限超載的基本情況進行討論研究,結合省市相關文件要求,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二是征求意見階段。6月12日,區交通局以區治超辦的名義,書面形式向區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征求意見,區工信局、應急局、司法局反饋了意見,區交通局根據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辦法》。三是論證審核階段。2024年7月,區交通局再次對接區工信局、應急局,就《辦法》中的部分內容進行研究和論證。2024年8月,區交通局組織召開道路運輸企業、重點貨物裝載源頭企業座談會,以及組織法學教授、律師、行業管理等專家對《辦法》進行再次論證,在聽取專家和區司法局的意見和建議后進行了再次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棲霞區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19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對象和總體原則(第2-3條)。辦法適用范圍為本區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貨物裝載源頭管理、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詳細羅列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覆蓋范圍;明確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治理的基本原則為政府領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企業防控、綜合治理,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規范貨物裝載配載,優化營商環境,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
二是明確責任分工和保障監督(第4-7條)。明確區政府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領導,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交通、發改、工信、住建、城管、市場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別履行監管職責;區政府應當將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12345熱線或者其他方式,對違法超限超載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三是明確貨物裝載源頭單位主體責任(第8-12條)。每年依法向社會公布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名錄,并實行動態調整;明確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是安全裝載配載的責任主體,應書面承諾并履行超限超載治理主體責任,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如實計重、開票、簽發貨運運單并接受監督檢查等;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在名錄公布后3個月內,落實車輛稱重監控、出廠(場)管理等相關要求,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明確道路運輸經營者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超限超載治理主體責任,合法裝載配載貨物、配合進行責任倒查等。
四是明確監督檢查職責(第13-17條)。明確工信、市場、交通、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車輛生產、改裝、維修、登記、檢驗的監督管理;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會同路面治理、車輛管理等部門,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開展聯合檢查,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指導下列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落實裝載配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源頭監管部門將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裝載配載作業監管,納入監管事項清單和監督檢查計劃并抓好落實;對裝載源頭單位禁止行為和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行為予以列舉明確。
五是明確責任追究和施行時間(第18-19條)。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辦法》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下一階段,區交通局將根據會議精神,進一步完善《辦法》內容,按照程序發文,加強宣貫培訓和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強化各項治超措施落實,推進公路超限超載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構建安全暢通的道路環境、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良好公平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