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0333181/2018-00018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組配分類: | 機構設置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交通運輸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30 |
| 生效日期: | 2018-03-30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棲霞區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記錄 | |
| 內容概覽: | 棲霞區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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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過程記錄工作,切實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自我約束、自我防范意識,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執法規范化建設,根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規范,結合本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本局下屬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單位(以下簡稱“執法單位”)執法人員利用執法記錄設備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過程進行全面記錄,并對記錄信息進行登記保存作為執法證據材料的一項工作措施。
本制度所稱執法記錄設備,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用于記錄行政執法辦案過程的便攜式設備,包括攝像機、執法記錄儀、錄音筆等。
第三條 執法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涉及交通運輸外勤執法等執法崗位的執法人員配備符合技術標準的執法記錄設備。 執法記錄設備只能用于執法活動,不得攝錄無關的內容,嚴禁私用、挪用、換用或外借。
第四條 執法單位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對執法記錄設備以及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設備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在執法監督中的作用。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以下情況應使用執法記錄設備:
(一)現場執法檢查車輛;
(二)現場進行行政處罰;
(三)現場采取查封、扣押、責令停駛、卸載等行政強制措施;
(四)現場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證人;
(五)處置群體性事件;
(六)其他現場執法執勤活動,有必要采取執法記錄設備的。
第六條 對違法行為人現場實施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現場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
第七條 執法記錄設備的使用應當自行政執法人員到達執法現場開始執法工作時始,至執法工作結束時停止,具體記錄時間可根據現場執法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保證執法記錄信息的客觀、完整。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記錄設備之前,應當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故障,主電池和備用電電量充足,內存卡有足夠儲存空間,確保時間、地點等硬件信息準確。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工作結束后24小時內,將執法記錄信息移交本單位執法記錄信息管理專責人員進行統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復制、保存、刪除、修改執法記錄信息。
執法記錄信息管理專責人員對移交的執法記錄信息資料要做好登記保存,并建立臺帳,因工作需要調取執法記錄信息的,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條 執法記錄信息保存期限一般為6個月,但涉及執法爭議、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其他重要、敏感信息應當按實際情況延長保存期限。
第十一條 法規科負責對執法單位開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通報,并將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 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及相關規定追究其過錯責任:
(一)不按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的;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聲像信息的;
(四)故意毀壞執法記錄設備或者信息資料存儲設備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制度規定行為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局政策法規科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